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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退役军人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双拥办 发布时间:2021-12-27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发〔202034号)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退役军人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退役军人培训工作事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融入社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建以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落实办法”要求。出台《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具体举措,可以有效地解决退役军人培训组织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质量提高、教育培训与各方衔接等问题,理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承训机构之间的职责,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健康发展。通过建立管理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将国家和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有关文件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等。

三、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转业军官适应性培训、专业性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承训机构的确定、合同签订及权利义务、经费保障及管理、考评管理、附则6个部分,针对退役军人培训工作提出24条具体要求。以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细化完善措施办法,并吸纳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6个文件中退役军人培训的重要政策,对退役军人培训工作的要求、措施和经费保障作出了集合性、综合性的具体规定。

在总的原则方面,明确了适用范围、培训主体、培训时间、培训审批程序、培训职责等内容

    承训机构的确定方面明确了承训机构确定范围、确定程序、遵循原则,并建立诚信管理和退出机制。

在合同签订及权利义务方面,明确了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合同履行情况核查等。

在经费保障及管理方面,明确了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支付程序、支付标准及管理使用要求。

在考评管理方面明确了考评主体、考评依据、退出机制、建立台账、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退役军人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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