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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双拥办 发布时间:2021-07-20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卫健委、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民政厅、财政厅、卫健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军区保障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退役军人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起草背景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于2020年10月26日正式签发,这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建后出台的第一个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综合性文件,也是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历史上意义重大的文件。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解决我省军休服务管理供给不平衡不充分、教育管理手段单一、社会化服务程度不高等问题,推动构建“开门办所、融入社会、购买服务、资源共享”的服务保障新模式,进一步增强军休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二、主要原则

《实施细则》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根本遵循。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指示,积极适应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要求,推动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创新发展,提升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制约服务管理水平提升的重点难点问题,从9个方面提升服务标准、扩大有效供给、优化资源布局,确保军休干部享受更多改革红利。三是坚持真心关爱。牢固树立“以军休干部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传承我党我军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突出尊老爱老,加强尊崇优待,注重改革创新,切实满足军休干部多元化需求。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从9个方面提出60条具体措施: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管理体制

(二)第二章思想政治建设。突出强调军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引领,军休干部阅读文件、通报情况、参观见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825号),提出了军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提高到80%,给予军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规定,加大对军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军休干部流动党员管理,将外出6个月以上、居住地点相对固定的军休干部党员,就近纳入当地军休机构参加组织生活。这也是一个突破,以前是组通字〔200816号规定军休干部流动党员纳入居住地社区参加组织生活,但是落地效果不好,很多军休干部党员不愿意去社区。经协调,现开辟了一条军休党员军休服务的新渠道,确保军休干部党员全部纳入组织管理,并且明确了转接流程。

(三)第三章教育管理工作。此次6部委下发《通知》中首次对军休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填补了长期以来的政策空白,我们本章的内容主要按照《通知》中有关军休干部出国、参加社会组织、著作出书等规定直接落实,只是提出师级军休干部出国要逐级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借鉴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军休干部调整居住地、再婚(涉及遗属补助费)、获得表彰奖励和违法违纪处理等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军休机构报告。

(四)第四章服务保障工作。本章是《实施细则》的重点章节,主要围绕提升军休服务保障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帮助解决军休干部“养老难”“就餐难”“出行难”“就医难”等实际诉求。6部委下发《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养老属地政策,提出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军休干部机制,建立“三社联动”和搭建网上服务平台等方式,为军休干部尤其失能、失智、独居、空巢等重点人员提供便捷优质优惠的服务。这些规定,适应了社会化服务方向,回应了军休干部关切,为解决当前军休干部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了政策方向。

(五)第五章医疗健康服务。本章结合我省相关属地政策,主要对军休干部在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以及享受医疗健康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着力解决军休干部打针拿药难的问题。在就医方面规定,军休干部到军队医院、各级地方医疗机构看病,可在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等方面享有与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优待。在医疗服务方面,提出要充分协调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采取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保健、健康管理等就近就便的日常医疗健康服务。

(六)第六章荣誉激励机制。6委下发《通知》中着眼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氛围,首次提出在国家层面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填补了现行政策空白。本章主要落实《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步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并对参加人员、组织方式、疗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突出红色主题,充分利用军休系统内闲置疗养资源,采取协议签约、共建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荣誉疗养活动。

(七)第七章经费保障管理。本章主要从我省当前军休经费保障实际出发,结合《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相关规定,将全省军休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重点,旨在畅通全省军休机构经费保障渠道,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八)第八章机构建设工作。本章主要从军休系统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出发,结合我省军休系统机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充实人员队伍、不得挤占挪用军休机构人员编制等要求,并重点突出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评价体系,将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表彰等考评体系,开展星级评定管理,加大对军休机构的检查督导,激发工作活力,增强服务动力。

(九)第九章附则。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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